索 引 号: | 013101089/2022-65933 | 信息分类: | 城乡建设、环境保护 / 行政处罚 / 公告 |
发布机构: | 高淳生态环境局 | 生成日期: | 2022-07-11 |
生效日期: | 废止日期: | ||
信息名称: | 2022年7月11日高淳区环境行政处罚公示 | ||
文 号: | 关 键 词: | 危险废物;贮存;国家环境保护;固体废物;处罚;防治法;行政处罚决定书;罚款人民币;社会信用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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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7月11日高淳区环境行政处罚公示
序号 |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行政相对人名称 |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处罚事由 | 处罚依据 | 处罚结果 | 处罚决定 日期 | 法定代表人姓名 |
1 | 宁环罚〔2022〕18050号 | 南京海幸架业有限公司 | 91320118068680508Q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“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。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。”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以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:(六)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; 有前款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、第七项、第八项、第九项、第十二项、第十三项行为之一,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……。” | 1、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; 2、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(100000元整)。 | 2022/7/11 | 孙伟刚 |